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李**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非诉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罚款及加处罚款共9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2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沙区大岗镇灵兴路蓝翠街123号六座4梯304房的房屋产权予以查封。由于该房屋建筑面积102.8372平方米,当时交易价格为529544元,价值远高于本案执行标的,故本院暂不宜对其予以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向有关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8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