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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李**其他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珠国土斗罚字(2014)39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内容“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法律规定,故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国土斗罚字(2014)39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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