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莞**输局与牟方安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东交罚(2014)08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共计4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程序不合法,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粤东交罚(2014)08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依据。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东交罚(2014)08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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