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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行终梅州宝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州**监督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州**监督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梅江区人民法院(2015)梅江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被上诉人梅州**监督局同意与其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梅州宝**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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