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东莞**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u0026ldquo;双方已协商解决,没有再继续诉讼的必要u0026rdquo;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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