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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梅县区人民法院(2015)梅县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以其与熊**(男,1974年7月25日生,身份证号:441421197405252758,系与邓**于2014年10月11日在梅县**地人宾馆发生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已达成民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邓**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邓**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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