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莞**护局与李**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莞**护局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环罚(虎)(2014)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李**缴纳罚款与加处罚款共计40000元。在本院受理该案后,申请执行人东莞**护局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护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李**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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