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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东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不服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作出的东公行罚决字(2014)28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由湖南**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追加杨**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0日裁定中止诉讼。恢复诉讼后,本院于同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2014年1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收取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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