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惠市人社监字(2014)13-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决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等83名员工2014年6月工资款203614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内的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期限二年)。
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处分。
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