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汤**不服被告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的惠市执罚[2013]第E-3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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