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民事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惠阳法非诉审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33987元,此款在扣除本案执行费800元后,33187元予以清退给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目前,该公司已拆除机器设备、完全停止生产。经本院查询惠阳房管、国土、车管、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3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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