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惠州市**监督管理局与麦**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惠州市**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惠城)安监管罚(2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麦**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被执行人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了20000元罚款及滞纳金20000元和执行费2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惠州市**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惠城)安监管罚(2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