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惠州**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惠州**境保护局作出的惠阳环罚字(201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惠州**境保护局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以下义务:1、责令被执行人李*经营的惠州市惠阳区海艺贝壳加工店停止生产;2、缴纳罚款5000元,并加处罚款5000元;3、承担受理费300元、执行费555元。2013年5月23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5855元,本院扣除执行费555元,余款53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5年4月20日本院会同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经营的场所进行勘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到惠州市**阳区分局、惠州**房产局、中国**支行、中国**阳支行、中国**阳支行、中国**阳支行、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州市惠**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惠阳法执字第4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继续生产,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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