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李**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博罗**护局与被执行人李**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175号行政裁定书和博罗**护局作出的博环罚字(2014)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停止门窗喷漆加工厂的生产,并处罚款20000元,承担执行费700元。决定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决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博罗**护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137号执行案的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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