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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惠州**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惠城人社行理字(2015)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应支付拖欠工人工资合计91898.04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主动履行了上述案件的工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故此,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惠城法执字第108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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