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肇端法执字第661号查扣冻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分局与被执行人胡*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胡*逾期未履行肇庆市**端州分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端工商经检处字(2014)第328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分局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3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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