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怀集**源局与罗**行政处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怀集**源局与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怀集**源局作出的(2014)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非诉审字第18号行政处罚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罚款7200元。由于被执行人罗**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怀集**源局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已自觉履行所确定的义务,,因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执行完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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