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与罗**自然资源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怀集**源局与罗**行政处罚一案,怀集**源局作出的(2014)3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应向申请执行人怀集**源局缴纳处罚款2880元。由于被执行人罗**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怀集**源局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罗**未自觉履行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罗**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罗**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怀法执字第24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