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肇庆市**限公司名下的肇庆市高新区临江工业园肇庆市**限公司的房产均设定最高额抵押登记,目前被执行人肇庆市**限公司无其它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434号案件本次执行。
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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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