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梁**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558号案件本次执行。
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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