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与罗**自然资源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怀集**源局申请执行罗**自然资源一案。2014年11月5日怀集**源局作出的怀国土资罚字(2014)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罗**不自觉履行缴交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5)肇怀行非诉审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并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2015)肇怀行非诉审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罗**罚款2880元,执行费50元。鉴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交罚款义务,扣划被执行人罗**在中**银行广州新中国大厦支行6228480088512256871账户存款案件完全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244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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