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怀集**源局与林**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怀集**源局与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非诉审字第17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应向申请执行人怀集**源局支付处罚款178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26日,被执行人林**自行将处罚款1784元和执行费50元自行交到本院,本院已将执行款178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自行将处罚款1784元和执行费50元自行交到本院,本院已将执行款178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本案的义务全部已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怀法非诉审字第17号行政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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