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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结彩凹槽家具厂与德**税局不服管理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结彩凹槽家具厂诉被告广东省德庆县国家税务局不服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庆县结彩凹槽家具厂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德庆县结彩凹槽家具厂在本院对本案尚未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德庆县结彩凹槽家具厂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庆县结彩凹槽家具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庆县结彩凹槽家具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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