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庆**源局与肇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瓷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纠纷一案,德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德国土资行决字第2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标的物不明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查明被执行人的标的物不明确,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1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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