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西环罚字(2015)8号《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决定尚在起诉期限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西环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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