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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官龙与阳江市公安局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谈官龙诉被告阳江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谈官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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