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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诉被申请人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阳**支队)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不服本院(2015)阳中法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阳**警支队对申请人档案号为44170070***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注销行为,恢复驾驶证。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08年9月22日领取的驾驶证因本人超过60周岁未按规定提交身体健康证明而被注销。申请人认为,驾驶证注销前后三年时间,被申请人没有作出法定办案程序和有效的告知程序,导致驾驶证被系统注销。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执法基本知识》等相关法律法规。一、《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许可,享有陈**、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被申请人在实施注销申请人驾驶证前后三年都没有实施有效的告知,更没有给原告陈述、申辩权,完全排除了申请人的参与,违反了一般行政程序的最低要求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提供优质服务原则。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三、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规定。四、《行政行为法》的告知制度规定,告知是指行政行为机关应将行政行为的内容告知相对人。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还应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以及起诉途径告知相对人,经过告知的行政行为才能对相对人发生效力,没有法律文书送达,没有本人或见证人签名的收受凭据,就等于没有告知,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五、《行政执法基本知识》中的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作出任何具体的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程序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登报、短信、告示的告知形式,只不过是履行本职事务工作,是对自己提供对阳江地区八千驾驶违规者而采取的公告形式,不是针对本案而采取的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阳**支队向陈**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副页》“请于2010年起,每年9月提交身份条件证明”已作提示,陈**应当按时向交警部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其次,阳**支队于2011年4月17日在《阳江日报》第02版综合新闻版块,刊登了我市注销可恢复驾驶证的情况,并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注意的一些事项。同时每年不定时通过中国移动平台发短信通知年满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每年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再次,阳**大队对9月份驾驶人因逾期未提交身体证明的人员作出公告告知,其中列明了陈**的姓名、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期限以及准驾车型等信息。但是陈**从2010年9月起至2013年9月22日,均未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也没有及时申请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也就是说,再审申请人没有按时履行义务和正确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被申请人注销再审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程序符合《**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2010修订)第二十七条关于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流程的规定,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陈**主张被申请人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违反程序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再审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行为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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