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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新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何*与新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何*不服本院(2014)阳中法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何*再审申请称:1、新**警大队违规执法作出的拘留行为错误。《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条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公路巡逻民警警务工作规范》第十六条公路巡逻民警驾驶警车巡逻时,应当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执勤执法时应当穿着反光背心,遵守下列安全防护规定:(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定点执勤以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理交通违法作业时,应当根据通行条件和交通流量,选择不防碍其他车辆通行和不影响自身安全的地点进行。(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应通知前方执勤点组织拦截,不得站在车辆前方强行拦截,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再审申请人行驶中前面公路上有6、7个行人,并非故意走“之”字形躲避被申请人拦查行为。被申请人新兴县公安局应出示当地执法全程录像,让事实作为处罚依据。(三)新**警大队作出超载处罚认定错误:新**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按照**安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质量标准认定。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安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标准与国**制办作出解释不统一时,必须按照**务院作出的规定执行,新**警大队作出的“超载”处罚认定违法事实错误。(四)新**警大队作出的“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处罚错误。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号牌安装完全达到该规定要求,缺少一只固封帽是不符合要求,只是违反一般性规定,没有法律处罚依据。再审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牌照清晰,没有逃避管理的主观故意,被申请人作出的“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认定事实错误。(五)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处罚程序违法,新兴县公安局交警作出的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对再审申请人处罚较重,随意剥夺再审申请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利用职权,将其执法中产生的费用转嫁再审申请人承担,违反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再审请求:一、依法撤销阳江**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阳中法行终字第70号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何*再审申请请求,为撤销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阳中法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本院二审行政判决,主要审查新兴县公安局作出的新公行罚决字(2014)第008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新兴县公安局(2014)第008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对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处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新兴县公安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是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同时,新兴县公安局簕竹派出所根据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城中队移送的何*、吴**的《询问笔录》、《查获经过》、《经过》、《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查明了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新兴县公安局处罚前也告知何*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何*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新兴县公安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何*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没有提出新证据,其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本院二审判决,没有事实依据。至于其再审申请认为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行政处罚中程序违法,处理不当,不是本院审理的范畴。本院只审查本案的被申请人新兴县公安局作出的(2014)第008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是否应撤销。

综上所述,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何*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再审的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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