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和平县公安局、和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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