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阳西县沙扒镇华隆网吧与阳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阳**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阳西县公安局与被执行人阳西县沙扒镇华隆网吧(以下简称华隆网吧)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华隆网吧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2015)阳西法执异字第2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查明

执行法院经审查查明:阳西县公安局以华隆网吧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规定,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西公行罚决字(2014)01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华隆网吧处以警告并罚款8000元,罚款限于15日内缴纳,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华隆网吧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8月11日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阳西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维持阳西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华隆网吧不服该院判决向阳江**民法院提出上诉。阳江**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阳中法行终字第6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分别于2014年12月4日、12月5日向阳西县公安局及华隆网吧送达判决书。阳西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于当日决定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2015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的规定,阳江**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12月4日、12月5日向阳西县公安局及华**吧送达判决书,阳西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该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尚未超过二年,该院对西公行罚决字(2014)01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因华**吧未按期限缴纳罚款8000元,其应按西公行罚决字(2014)01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缴纳罚款,该院责令华**吧缴纳罚款1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的主体系阳西县公安局,该院责令华**吧向阳西县公安局支付罚款,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华**吧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该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阳西法执异字第22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华**吧的异议申请。

申请复议人华隆网吧不服上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阳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明显主体不合法。2、阳西县公安局的处罚明显程序违法。3、事实认定错误。4、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阳西县公安局对申请复议人的行政处罚,主体不合法、程序违法、无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确系违法行使职权。故请求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其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阳西县公安局答辩称:1、我局对华隆网吧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定执行正确。华隆网吧存在未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违法行为,应强制执行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我局对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检查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职权,对本案具有执法主体资格。3、我局作出“西公行罚决字(2014)0113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综上所述,我局对华隆网吧作出的“西公行罚决字(2014)0113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阳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华隆网吧的复议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华隆网吧向本院提出的复议申请,理据不足,应予驳回,理由如下:华隆网吧不服阳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已经阳**民法院和阳江**民法院两审终审,该案的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华隆网吧未按判决履行义务,阳西县公安局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华隆网吧申请复议认为阳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明显主体不合法、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这都是对执行依据所提出的异议,应另循法律途径处理。执行法院所作的执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阳西**隆网吧的复议请求,维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5)阳西法执异字第2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