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阳江**护局与傅**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傅**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阳环罚字(201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应停止其投资经营的塑料厂拉条车间的生产,并缴纳罚款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银信部门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被执行人投资经营的塑料厂已停业,其现去向不明,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和执行笔录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投资经营的塑料厂已停业,其现去向不明,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9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