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市**管理局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2月26日,本院收到柳州市**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柳)药行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柳州市**管理局要求对柳州百**限责任公司福仁药店强制执行罚款113491.20元及加处罚款113491.2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政诉讼期限界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6日作出(柳)药行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送达给柳州百**限责任公司福仁药店,但申请执行人在2014年12月26日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柳)药行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超过了三个月的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柳州市**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柳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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