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与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胜不服被告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第451100-120427551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胜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福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