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运输管理处与被执行人谭**交通运输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运输管理处与被执行人谭**交通运输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河池市运输管理处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的河市运政罚2012-07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4)金执字第332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罚款80000元及加处罚款8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谭**长期外出打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金执字第332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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