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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隆*各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下称隆*县国土局)因被执行人黄**不履行隆国土资决定(2014)0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土地行政处罚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隆林县国土局申请执行的隆国土资决定(201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黄**未经批准,于2008年8月擅自在新州镇含山村腊岩屯(自治县广播电视台北面下方)使用挖掘机平整土地1578.55m2(2.3678亩),并进行占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以非法占地30元/m2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为肆万柒仟叁佰伍拾陆元伍角整(¥47356.5元)人民币。

申请执行人隆林县国土局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违法线索受理登记表;2、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3、关于广播电视转播台围墙外非法开挖造成围墙塌陷的情况汇报;4、询问笔录;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6、地类证明;7、用地规划证明;8、现场勘测照片;9、勘测定界范围略图;10、关于国土局要求出具财产状况证明的复函;11、非法占用土地调查报告;12、违法案件会审记录;13、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4、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7、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8、组织机构代码证;1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0、黄**身份证明文件。

经审查明,被执行人黄*忠于2008年8月始,擅自在新州镇含山村腊岩屯(广播电视台北面下方)平整土地1578.55m2,隆林县国土局认为被执行人黄*忠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于2014年11月5日对黄*忠作出隆国土资决字(201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隆林县国土局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送达了隆国土资决字(201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隆林县国土局于2015年3月18日向黄**送达了隆国土资催字(2015)00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黄**至今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隆*县国土局具有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被执行人黄**未经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擅自开挖平整土地并占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的违法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证实;申请执行人依法履行了告知、送达及催告等程序,其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隆*县国土局对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本院予以确认。隆国土资决字(201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经依法送后,黄**既不自动履行义务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隆*县国土局向其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至今仍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因此,隆*县国土局的申请,符合执行申请条件,本院准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各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隆国土资决字(201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黄**负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百色**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百色**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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