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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县地方税务局与广西百色道**田林分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田地税罚(2014)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4年11月8日作出田地税罚(2014)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广西**公司田林分公司从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营业税90934.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46.70元、印花税3770.20元,不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85597.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上述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款作出处罚决定: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442424.61元。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仅缴纳了罚款64271.6元,未履行缴纳罚款378153元。其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田林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田地税罚(2014)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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