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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县国土资源局与罗**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田国土罚决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被申请人罗**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4年2月27日在田林县利周乡利周街往亮福方向的十字路口处擅自占用323.9平方米百达村坛达屯一队集体土地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为此,田林**源局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田国土罚决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罗**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323.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81.47平方米基本农田原种植条件,恢复242.43平方米土地(其中,村庄用地5.07平方米、公路用地218.83平方米、农村道路用地18.53平方米)原状。2、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81.47平方米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罚款额:8147.00元;对非法占用242.4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罚款额6060.75元;两项共罚款人民币壹万四仟贰佰零柒元柒角五分(14207.75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9月9日送达被申请人,9月15日被申请人罗**履行处罚的第2项决定缴纳罚款14207.7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处罚的第1项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田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田国土罚决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百色**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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