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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县国土资源局与盘进才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田国土罚决字(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1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被申请人盘进才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4年1月27日在田林县利周乡凡昌村伟亮屯公路旁擅自占用凡昌村伟亮屯集体土地105.9平方米建房,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为此,田林**源局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田国土罚决字(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盘进才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05.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2、处以盘进才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059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9月9日送达被申请人,12月10日被申请人盘进才履行处罚的第2项决定缴纳罚款1059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处罚的第1项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田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田国土罚决字(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百色**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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