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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被执行人王**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河市综城决字(2014)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非执字第2号。截止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给付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2、给付申请执行人逾期缴纳行政处罚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15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得款3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案件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河市综城决字(2014)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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