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业局与郁**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业局与被执行人郁**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南**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丹行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郁**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农业局上缴违法所得1200元以及缴纳罚款20000元人民币。申请**农业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15)丹执字第43号。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郁**在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银行存款18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丹执字第43-2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郁**的存款18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剩余债务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据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到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丹执字第4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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