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河池**理局与被执行人吴*红城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河池**理局与被执行人吴*红城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河池**理局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河市政行决字(2013)第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4)金执字第49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罚款6000元及加处罚款6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承诺书,承诺今后不再占道违章经营。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罚款6000元后,加处罚款6000元按照40%的比例即2400元收取;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池**理局河市政行决字(2013)第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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