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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土资源局与梁*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环江毛**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环国土资处字(2014)29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申请人作出的本案第1项处罚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应由申请人自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环江毛**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环国土资处字(2014)29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内容即“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4481元”,本院准许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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