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县**管理局申请执行秦*胜工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南省**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县工商局)申请执行秦*胜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县工商局南工商处字(2014)288号行政处罚决定及申请执行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也没有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现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湖南省**管理局南工商处字(2014)288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秦革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湖南省**管理局南工商处字(2014)288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事项见本院(2015)南法行执字第01号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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