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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源局与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田国土罚决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何**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就在田林县乐里镇新昌村平雄屯渭仇沟(地名)国道324线占用70.08平方米集体土地建房用作加水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何**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田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田国土罚决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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