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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护局与海口皖**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海口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务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海环察字(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经营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儒显村254号的洗涤服务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经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于2015年1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被申请人逾期放弃了听证,于是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海环察字(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洗涤服务项目的经营和罚款3万元。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决定确定的义务,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海环察字(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海口**护局作出的海环察字(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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