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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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