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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永川区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珍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珍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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