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诉叙永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2)泸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协调工作,刘**以纠纷已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其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撤回再审的申请,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刘*其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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