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因诉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并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内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林**向本院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现有多份证据可证明内东区公(东)行罚决字(2013)第1008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前述规定是适用法律正确。东**分局在处罚前向林**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告知了林**享有陈述、申辩权等相关权利义务,是内东区公(东)行罚决字(2013)第10084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