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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银诉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并附带行政赔偿申诉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因诉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并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内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林**向本院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现有多份证据可证明内东区公(东)行罚决字(2013)第1008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前述规定是适用法律正确。东**分局在处罚前向林**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告知了林**享有陈述、申辩权等相关权利义务,是内东区公(东)行罚决字(2013)第10084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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