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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与莫训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阆国土资罚(2015)5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阆国土资罚(2015)5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1、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3373.86㎡给沙溪办事处金鼓村4社;2、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3373.86㎡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3373.86㎡的罚款陆*柒仟肆佰柒拾柒元贰角(小写67477.2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合法,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正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阆国土资罚(2015)5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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